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是法律說到底,不外是人情物理而已。我們從常識的角度,審視一下反對派所謂「割地兩檢」的指控。 首先,地是國家的,不是特區政府的。特區政府有如開發商,從中央投得這一千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權,特區政府根本沒有「割地」的權力。 割地是主權國家的事情,香港這個小小特別行區從來都沒有資格談割地。 順着這比喻說:開發商有些事情天天要跑衙門,政府說,不如我在你那邊設立一個派出機構,免你往返辛勞,你能否租一小角落給我官員落腳辦公?於是發展商便跟政府簽一紙協議。 問題來了。首先,這本來屬於政府的地,批了出去,政府再反租回來,這安排有沒有損害發展商的權益? 我看世上任何一個講道理的人都覺得這是政府提供上門服務,還要跟發展商簽反租協議,十分體恤發展商,和尊重他的權益,完全沒有要發展商「割地」的味道。 其次,政府反租回來的角落,政府要按它的規矩辦公。這安排不但是合理,而且是必要,不然的話,它便無從提供上門服務了。更何況即便這一條有問題,也扯不上「割地」的說法。 說到底,一地兩檢,並非我們首創,人家國與國之間的安排,都扯不上「割地」的指控,我們一國之內,又何來「割地」之說?誰割了給誰? 要是這樣,一國兩制,豈不是更大的「割地」?沒有一國兩制更大塊的「割地」,根本就沒有今天一小角落「割地」的問題了。 「割地兩檢」,說這句話的人,你當你自己是誰?你當我們是誰?你當13億中國人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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