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要害的是,在普通法,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以初審法官/裁判員官的判斷為準,案件的上訴,不再糾纏於事實,只就法律觀點作爭辯。 因此,裁判官對事實的定調,十分關鍵。於朱經緯案件中,裁判官憑頭號反動傳媒《蘋果日報》單一角度的視頻,不理投訴人的傷與朱經緯在視頻中落棒的角度不符這事實,疑點不歸被告,認定了朱經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在將來的上訴庭上,除非朱經緯能提供新的突破性證據,證明他沒有打投訴人,或者打的地方與檢傷不符,不然的話,他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法律觀點作抗辯,這明顯是對被告人十分不利的狀態。 我們可以說,往往因為低水平和有政治傾向的裁判官對案件事實一錘定音,鐵案難返,使警察和愛國人士受到很大的委屈。 這普通法的傳統是很難改變的。退而求其次,我們只能求司法系統自我完善。 不管怎樣說,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是司法系統之首,他有責任維護司法系統秉正不阿的權威性,把下邊各級法官管好,提拔真正依法判案,洶汰胡亂判案的法官。他自己做得正,下邊便較難走歪。 不幸的是,在香港,這只能依靠首席大法官自己的良心和魄力,因為在他之上,是無法無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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