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在庭外展示堅持同行同檢紙板。[/caption] 申請人羅美美,任職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

保安標準聞審前突被修改

高等法院早前聆訊時,答辯人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即由無論是首次安檢,還是人手作覆檢,都必須有乘客與行李同場的規定,在案件開審前兩個月前,已才作了修改,並改成只有第二次的人手覆檢,才需要乘客同場,認為無須再作爭辯。但羅認為事件發生時,原有條例在案發時仍有效,認為仍值得再作討論。

申請人認為同行同檢屬必須

羅亦強調乘客必須與行李「同行同檢」是必須的,否則檢查手提行李時,如檢查人員發現行李內有不能帶進禁區內的物件如水瓶、指甲鉗需棄置,但物主不在場,檢查人員難以得到物主同意並處理棄置物品的問題。

辯方稱事件成新聞因涉前特首女兒

答辯人卻指,修改條例是出於效率的考慮,符合國際慣例,又強調,事件不涉特事特辦,又指如果事件中的主角不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女兒,相信事件不會成為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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