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8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再次遭到洗黑錢等3項罪名的指控。納吉布在吉隆玻法庭上拒絕認罪。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

有關3項指控是指納吉布在2014年7月8日,透過其大馬銀行(AM BANK)私人戶口進行違法交易,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丶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等法律條款,涉及金額高達4700萬林吉特,約合7500萬元人民幣。
一旦這些罪名成立,罰款最高可達500萬林吉特,約合800萬元人民幣,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納吉布自2018年5月下台以來,累計已遭檢方提起的至少42項指控,其中多數與受賄和洗黑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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