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今日(14日)表示,警務處處長已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委任一批懲教署人員為特務警察,以增加警方的人手和力量。警務處會先以試行形式,安排委任不多於100名懲教人員為特別任務警察,主要負責守衞警務處處長所指定的政府處所,職責包括防暴、處理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工作。


發言人說,過去多月動亂持續,規模龐大及多區同時發生,加上暴力程度嚴重,警務處會先以試行形式,安排委任不多於100名懲教人員為特別任務警察,有關人員熟悉使用防暴裝備,在日常工作負責職務,亦願意擔任特務警察。
發言人又指,特務警察會按警務處需要,主要負責守衞警務處處長指定的政府處所,職責包括防暴、處理突發事件等,暫時由懲教署以非全職形式,借調至警務處執行職務,不排除日後再委任其他紀律部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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