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2宗案件的裁決結果震動香港, 餘波擴及中國大陸, 在國際上也引起一定程度迴響。

一案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高等法院原訟庭經過個半月審訊,八女一男組成的陪審團於上周五晚上作出裁決,以8:1比數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另一項行為失當罪則一致裁決罪名不成立,至於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

高院法官陳慶偉2月20日中午決定,曾蔭權案押後至本週三(22日)判刑,曾即時還押至荔枝角收押所,不得保釋。陳官表明,曾的那一項控罪,判處緩刑「非常不可能」。

另一案是7名警員打人。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員涉於建築物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上周二法官杜大衛於區域法院裁定7警襲擊他人導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2月17日早上, 7人俱被判囚兩年,即時押回監獄開始服刑。

杜大衛判刑時指,7警犯案令警隊蒙羞和令香港聲譽受損。

法庭審訊的細節陸續披露後, 眼利的讀者開始嘀咕: 前特首曾蔭權是否有罪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裁決, 七警打人案卻沒有陪審團, 只由法官一人審理並做出有罪旳判決, 背後是不是有不可告人之處?

香港行普通法,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制最重要的特點之一,陪審員由普通香港居民中抽籤出任,宣誓後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控罪是否成立作出裁決。但, 並非香港所有的法庭審訊都設陪審團, 視乎案件安排在那一級的法院審訊。

香港法院基本上分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等數種類型。其中區域法院審理犯罪行為不算嚴重或輕微的犯罪行為(簡易罪行)案件, 不設陪審團, 由法官單獨審理。7警案雖在社會上引發廣泛關注, 但罪行本身不算嚴重, 刑期最高不超過7年, 故安排於區域法院審理。

而嚴重的犯罪行為則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按《陪審團條例》規定, 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須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刑期最重可達七年以上徒刑的犯罪行為, 皆於高等法院原訟庭中審理。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因被告的地位與犯案性質被視為嚴重的犯罪,其被控的三個罪名如全部成立, 刑期將超過7年, 故被安排於高等法院審理。

香港的《基本法》與《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被告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而據現行制度,被告在區域法院由一名法官單獨審訊,同樣可確保公平, 因為法官的判決書須擬列詳細理由,供案件日後可能上訴時審核。

數年前曾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最高可判7年刑期,也算重,故最好也能在區域法院設陪審團審理案件。不過, 區域法院每年審理近千宗案子, 如設陪審團, 涉及極為巨大的資源, 並非香港司法系統可以承擔。故上述提議, 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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