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caption] 值得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銅鑼灣書店出版了不少敏感書籍,有些書的內容比較負面,直指國家領導人及知名人士的私生活,很負面,甚至無法查證真偽。香港堅持言論、新聞、出版自由,但誰都知道,造謠、誹謗同樣不受法律保護。遇到這類不愉快甚至侵犯名譽的違法行為該怎麼辦?違法擄人肯定不行,用法律的方式狀告造謠者至傾家蕩產行不行?香港城市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接受《超訊》訪問時表示,如果涉及造謠誹謗,就不能用言論自由這個保護傘來避免處罰或反制措施。當然也不能用極端手段來反制,可以通過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但案件如果涉及國家領導人,就又必須得考慮訴訟「成本」,例如,國家領導人是否能接受在庭上公開資料甚至隱私,在香港這個特殊環境確實兩難。以下是訪問的主要內容。 問:沸沸揚揚的李波案,在一國兩制下,到㡳帶出什麼樣的思考? 李波案出現了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李波本人的人身自由問題,現在已經知道他身在內地,但到底是他自己去的, 還是以被動方式去的,都還沒有證據。此案發生時間雖然比較久長,特首也回應稱當前這種機制解決這一問題可能有快有慢。但是從我們大眾的角度來說肯定希望越快越好。包括香港的立法會主席也提出,此事如何說服港人?李波不明情況到了內地,有沒有違背「一國兩制」、或「一國兩制」有沒有受到影響?可能需要時間來說服港人。另一個是關於李 波被帶走的原因:據坊間猜測,可能是因為銅鑼灣書店出了很多書,可能涉及對國家領導的誹謗造謠或不實描述。這些 出版物在國內到底怎麽看?應該說,在國內這些書是不能出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無法發行。但即使在美國有言論自由, 也不代表可以隨意造謠誹謗。香港的法律也體現了言論自由不是無極限的,不能容忍傷害他人的名譽權。 [caption id="attachment_515" align="alignnone" width="500"]李波
李波[/caption] 問:如果發生了類似涉及名譽權受損的問題,該如何面對? 在大多數地區,一般都會有兩種做法,即以刑事或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問題。比如說你對我的名譽權構成侵權了, 當然就可以告民事侵權;第二個就是打刑事官司,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刑事方面就是刑事處罰,更嚴重一些了。 問:涉及國家領導人也要告嗎? 這個問題就有趣又棘手了。比如說我們現在假定李波出的書有問題,構成對某個國家領導人的誹謗了,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徑他可以採取兩種措施,一種就是民事訴訟,我要你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或者賠償,賠得被告傾家蕩產都可以;第二種就是到警方報案,通過律政司向法庭提出刑事檢控。這些在理論上說都是沒問題的,但實際操作起來就十分複雜。有關領導人到底會不會來特區法院?如果是民事案件他不用來,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但這樣依然存在風險。比如說某國家領導人委託我來告李波,這個案件一旦受理審理,在香港是不能迴避媒體的。這類案件事實或然性很多,必定會 鬧得風風雨雨。更何況有的內容真真假假,作為國家領導人,他能接受嗎? 問:國際上有過這樣的事例嗎?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就有。李光耀是一個很強勢的領導人,如果媒體對他描述不正當,他就會提起刑事訴訟。前幾年就有他告媒體和個人的案例。提起訴訟在理論上沒有問題,實踐操作上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還有一個問題是,你作為一個領導人,可能不一定要到香港法院來告,這個就引出了我們後面的問題。假定銅鑼灣書店出的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構成了造謠誹謗罪,是否可以要求將李波引引渡過去起訴?將嫌疑人從香港移交到大陸必然涉及到我們後面講的兩地司法協助管道是否暢通的問題。由此可見,李波這個個案將會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是他現在的處境到底是怎樣?第二個是國家領導人會怎麽做?第三個是香港與內地的司法協助如何進行?就第二個問題而言,我認為這兩種措施(民事和刑事)的現實性都不大。新加坡和我們的情況不一樣,新加坡是一國體制之下的訴訟;我們雖然是 一國體制之下,但有兩套司法制度,領導人是否肯來香港進行訴訟,本身就是一個問號。同時,來了就有一定的風險, 真真假假鬧得滿城風雨。我講的風險就是這裏面真真假假的問題。另外,是否一定勝訴。無論怎麽說,一旦打官司就成 了一個公開化的事。對於一個國家領導人來說,要計算這個風險成本。我認為風險太大。 問:現在做也同樣有很大的風險成本吧? 現在這種做法我認為是有風險成本。但疑問在於第一是不是中央層面做的?我認為地方層面做的可能性比較大, 畢竟地方的一些部門可能在這方面的做法粗糙一點。一個人突然失蹤,沒有及時地披露消息,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 來講,給人的感覺是不靠譜的。越不披露,坊間的解讀就越來越多,對中央的形象塑造也更加不利。我認為從將來的趨 勢來講,引出我們的第三個大問題:如果兩地司法協助是暢通的話,李波的問題是否可以通過司法協助解決?例如,港 人構成內地的犯罪(觸犯內地的刑法),內地是否可以要求香港移交嫌疑人? 但這個也是香港人擔心的。因為我們生活在兩個法律體制當中。如果觸犯了内地的法律就把嫌疑人移交過去,但 嫌疑人恰恰在香港受不同的法律制度管轄、可能其行為在香港並不違法,這裏不是出現矛盾了嗎? 這不矛盾。前提是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否有造謠誹謗的成分。正常言論,即你公開批評某個國家政府或領導人的工作問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這是監督政府的行為。但如果你侵犯他人的隱私、去捏造一些事實, 這個在任何地方都不被容忍,包括香港前一段時間出現的名人隱私被侵犯的問題。香港社會普遍對侵犯私隱存在反感,言論自由應該是有底線的。所以如果真的按照內地法律構成造謠誹謗罪,這肯定要通過一定的司法程式(包括法律和證據)證明這個人觸犯內地有關法律,再談移交的問題。 問:這種移交,是否需要香港的法律認定確實是觸犯了香港法律,符合司法協助的條件?因為兩地法律標準不一樣, 比如,你在內地上課的時候批評時政,可能犯了刑律;但香港有言論自由,基本不用擔心這方面的問題。生活在香港的市民卻要受內地的法律約束,這不是很詭異嗎? 你講得非常好。這就是為什麽這個司法協助機制到現在都沒有建立起來的原因。這裏面有很多誤區。第一,如果有 23 條,李波事件可能在香港本地就可以處理了,不需要內地介入,很可惜,23 條在香港很少有人提了;第二種情況, 如果要移交嫌疑人,涉及到兩地需要建立一個審查機制。這個審查機制不一定是很苛刻的。最明顯的就是美國和墨西哥, 假如美國要求墨西哥引渡一個毒梟,美國肯定是按照美國的法律來判定他觸犯哪幾條法律,並提供表面證據。墨西哥當局如果認為這個表證成立的話,就會同意引渡。我認為兩地之間可以建立一個類似這樣的機制。但這個引渡機制不是按照香港的法律標準,而是按照內地的法律法規構成。因為如果按照香港標準,就永遠談不成移交協議。講到移交,我感到目前困難重重。但移交必然是一個趨勢。我看了一下最近的發展動態,內地和澳門,香港和澳門的司法協助都在慢慢往前推。 問:香港的誤區在哪裏? 這些誤區是一直存在的,當時葉劉淑儀當保安局長的時候,她提出了五項原則。這五項原則裏是有誤區的,她片面強調了兩制的差異,其中第二項原則必須以香港的法律為依據,這個就有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問:有一點想強調的是,香港一直是一個自由港,法治相對完善。我們也必須承認內地的法律體制還不完善,相對 來說,冤假錯案還是會有。有的時候香港就是一個避風港,說不定內地嫌疑犯在香港,過段時間內地就搞清楚了,可以 不受這個冤枉罪了。所以香港還是要允許保留自由權利,司法協助不能把香港這個特點給抹殺掉吧? 有這樣的期待。現在往往我們看到的是內地嫌疑人移交過來容易,香港的基本都不會送過去。所以內地有意見,認為不對等,香港為什麽不送過去?這實際就是一個司法協助不夠暢通的問題。我認為可以先從協助開始,比如鑑定結論的協助。就鑑定結論而言,香港一個人做鑑定便可,內地需要兩個人,從內地證據的構成條件來說就不符合。那可以稍微調整一下,增加一個人鑑定簽名。第二個是我們之前就探討過的兩地不移交是因為兩地制度和原則的差異,尤其是一 些原則的不同,比如說死刑犯、軍事犯、政治犯不移交。我們可不可以先避開這些難點,先從常規刑事犯罪方面來進行司法協助?我還是認為這是個比較好的解決途徑。當然,在目前的氛圍下,尤其是李波這個事件,表明港人對內地的法 律信心不足。大家都想維護免於恐懼的自由,不希望建立這樣一種移交的制度。倒過來講,我希望李波事件越早披露越好,至少有關方面要說出些令人信服的理由來。李波是怎麽「以自己的方式到內地」,又究竟去了哪裏?要講清楚。現在至少有媒體說他被一些人帶走了。如果是被帶走了,需要多長時間配合接受審查,這都可以講清楚。問題是從全世界角度來說,情報機關可能不願意這樣做。但涉及到這種事件,應該沒有必要用到這些秘密手段。 問:這裏面有幾種可能。第一,是執法部門把他抓進去;第二,可能是民間有人抓他進去;第三個就是用自己的方 式進去。不管哪種方式都是違法犯罪。因為用自己的方式進去是偷渡,違反兩地的法律。被綁架更是嚴重罪行。要解決李波所說的他到內地要「解決一些事情」,要解決這些事情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另外還要講清楚,究竟是什麼事情要 用違法的方式去解決,對吧? 內地和澳門倒是蠻有趣的,2001 年簽訂民事案件司法協助條例,提供了一攬子的安排,裏面涉及到允許一方的司 法人員(特派員)前往對方區域進行調查取證,雖然這已經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但也沒說能抓人。原來我們一直講內地 執法人員不可以來香港執法,這個實際上也不是不可以從技術上得到解決的,關鍵是附加特定的條件、嚴格限制。因此, 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是否可以通過在特定範圍內授權,值得大家探討。當然,民事與刑事案件的最大區別可能是對於人身 自由的限制。民事一般就是查扣銀行帳戶、財產等情況,來與證人會面和搜集證據。刑事涉及將嫌疑人扣押起來審問, 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實際上這個也不是不可以做的,像香港以前電視劇中經常有人被派到國外警局旁聽,由當地的警員 來進行,這種協助還是可以的。但現在香港人已經比較厭煩了,一聽到內地你來執法就很反感,這就要求我們雙方共同 來思考怎麽建立互信的問題。但不管怎麼說,香港人要有出版、言論自由的專業性,也要講事實,畢竟全世界都沒有造 謠誹謗的自由!■
顧敏康小檔案: 顧敏康,1962 年 2 月生於上海。1987 年在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1996 年在美國威拉姆特大學獲法律博士學位。 現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其著作有:《理解中國公司法》、《逮捕、搜查與扣押的憲法問題:美國的經驗教訓》等。
]]]]> ]]>

(Visited 128 times, 1 visits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