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王天普被裁定受賄、貪污罪成,判刑15年半,罰款320萬元。王天普受賄所得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歸還中石化集團。

據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情,2003年至2014年王天普利用擔任中石化集團董事、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在他人的升遷、承接工程等提供幫助,索取及收受財物逾3340萬元人民幣,非法佔有國有財物近80萬元。

法院認為王天普如實供述罪行,主動向辦案機關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故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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