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被控暴動及縱火罪的32歲被告楊家倫,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

法官郭啟安表示,被告並非在案發現場拘捕,而是在17日後才在被告寓所大堂拘捕,從現場照片所見,涉案人士有戴眼鏡及戴帽,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能舉證犯案人就是被告。

法官說,控方呈上被告不同時期及不同角度的照片,讓法庭可以比對辨認被告的容貌。

法官說,從被告過往照片,發現被告有「爆牙」,而現場照片涉案人士亦有「爆牙」,加上其他容貌特徵,例如臉型瘦削等,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分別只是沒有戴眼鏡。

案發時任職公開大學的電腦技術員的被告,去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輛的士。

警員在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將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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