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參議院今日(29日)通過《女性活躍與管制騷擾法》,明文規定不得進行職權騷擾、性騷擾,以及與懷孕分娩相關的孕產騷擾。新法例確定「職權騷擾」的定義,並首次通過法律條文,規定僱主有義務採取完善諮詢機制等防範措施。


共同社報道,厚生勞動省勞動局接獲與「職權騷擾」相關的諮詢不斷增加,問題愈趨嚴重,決定通過有關法律加強管制,應對職場騷擾。
新法例規定政府、僱主及僱員將有責任和義務注意其他僱員的言行,並禁止僱主採取解僱等對受害人不利的做法。
有關法例實施後,認定「職權騷擾」的3個條件為:以優越的關係為背景、作出超過業務上需要及適當範圍的言行,以及損害工作環境。
法例又規定,僱主有義務採取防範措施,同時要求若有員工在企業業務洽談等過程作性騷擾,受害者一方的僱主若要求確認等,對方的僱主便有義務努力配合。
新法例規定大企業最快從明年4月起制定職權騷擾對策,中小企業則須在新法例啟動後兩年內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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