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當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後,除與僱主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


政府因應去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進行了跨部門檢討,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
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僱主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為維持機構運作順暢及良好的勞資關係,僱主預早諮詢僱員,訂明切實可行工作安排,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並因應僱員的個別情況作出體諒。
僱主須時刻顧及當值員工的安全,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個人防護裝備及適當的休息時間,僱主亦應向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公布生效期間須當值的員工支付當值津貼。
如工作地點因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安全風險,僱主應立刻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合適安全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

(Visited 254 times, 1 visits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