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該不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正義感的沒有會說不!但長期來,香港似乎就是一些逃犯的避風港,犯罪嫌疑人在它處犯法,甚至殺人放火,罪大惡極,卻仍然無法將他們繩之以法。因為香港香某些地區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那些在它處犯法,只要逃入香港就可以逍遙法外。為改變這種不正義現況,香港政府提出修例,建議修訂移交逃犯法例,可以用一次性的個案形式,處理內地、台灣、澳門的移交逃犯要求,填補現存法律漏洞。

深圳警方把珠寶店劫案其中一名嫌疑犯帶到粵港分界,並移交香港警方

這實際上是香港法治進步的表現,卻遭來民主黨人士的質疑,他們不懮慮法律漏洞,讓香港淪為逃法的避風港;卻擔心,日後內地假借一些刑事指控,要求引渡政治犯。反對派的所謂擔心是在斷章取義,不放過逃犯和會否錯誤引渡是不同概念,而且特指內地會「假借」更是標籤化,這些技術性問題,應該會在修訂移交逃犯法例時就會考慮清楚的。這樣的問題可能出現,而且未必只在內地出現。作為法治社會的香港,完善法制是必然,堵塞法治漏洞也是職責所在。逃犯不能放過,法例不斷完善才是法治社會的正道。
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後逃返港,香港男受台北當局通緝,並向港府提出請求台北希望取得疑犯證供,甚至移交台灣受審,按理,這樣的訴求合理。但由於台港兩地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議,香港政府主張正義卻也愛莫能助。香港有與其它國與地區引渡嫌犯的法例,但又明文規定不適用於港澳台及中國內地兩岸四地之間的引渡要求。
相關的司法協助早就在政府之間提出,尤其是香港回歸以後,與內地往來漸多,需要避免成為內地逃犯的避風港,引渡需求日盛。由此,港府建議撤銷相關限制,容許本港執法部門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可就每宗個別案件,向本地法庭申請引渡許可。不僅在情理之中,更在香港法治建設的需要之中。
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港澳台及內地的兩岸四地交往頻繁,香港與內地和澳門合作關係勢將融為一體,在一國之中沒有逃犯引渡的法例安排,客觀存在著法律漏洞,給犯罪嫌疑人留下了避罪空間。稱作法治社會的香港,由此來看是不完善的。據悉,除了上述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的案件,還有另外4宗涉及殺人或綁架後潛逃的嚴重案件。過去還有香港商人在澳門捲入高官貪污案,遭當地法庭定罪判監,惟港澳沒有引渡協議,澳門當局也無可奈何,修例是要全面性填補法律漏洞,以正視聽。
中國內地已跟多個國家就逃犯問題簽訂移交協議,包括一些西方國家,反而同屬「一國」之下的香港,回歸近廿年仍未制訂相關安排。多年來,內地有單方面按港方要求將在港犯案再潛逃內地的疑犯移交香港,香港從未有將在內地犯案的逃犯移交內地。連同2017年2月,空姐藏屍衣櫃案的疑兇移交給香港,內地當局由2000年至2017年,已將多達174名逃犯移交香港。而對內地要求移交逃犯的要求,香港至今是零回報,香港正成為內地逃犯的「避風港」。香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早就不無微詞,認為有關情況極不妥當,且多次促請兩地政府盡快制訂雙向的移交逃犯安排。
香港修例移交逃犯,也可以大大減低一直以來所說的有內地執法人員跨境執法的現象,一切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既不讓香港成為逃犯避風港,又可堵塞違法執法現象。需要說明的是,香港有完整的法律機制,在移交逃犯的過程中,嫌犯也可以使用香港的法律機制為自己抗辯,使得案件可以有透明度。
這次修例建議的觸發點看似台灣殺人案引出現有制度的漏洞,但實際上,這是香港法律的整體缺陷,毫無疑問必須修補,以彰顯法治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將來不會再有類似狀況再發生。
作為法治社會,香港擁有司法獨立良好體制,質疑修例是對香港法治的不信任。這些質疑,完全可以通過香港完善的司法程序來把關,以達到不放過罪犯,也不濫用司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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