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
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或罰款二千至一萬元澳門幣。
澳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
法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亦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法律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澳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以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罰金。國歌法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也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
議員區錦新關注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使用「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認為有些犯罪行為未被列出。亦有議員希望條文中具體列明在哪些情況下會觸犯法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法案修訂主要是要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這亦是特區的重要責任。她解釋,條文中「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眼,在很多刑事法律都存在的立法技術,實際上不可能全數列舉所有犯罪項目,條文表述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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