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開始執法。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港警國安處有最為嚴厲的執法權力。國安處的執法權遠高超香港原有警察執法,更為嚴厲!
7月6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23歲男子唐英傑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他在今年7月1日,涉嫌於灣仔騎着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沖向警察防線,導致三名警察受傷。唐英傑被國安處拘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21條及24條。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六日再訊,以待警方繼續調查。辯方欲申請保釋,但總裁判官稱考慮到港區國安法第42條,拒讓被告保釋。
就在同一日,港區國安法第43條亦重磅出台,實施細則在6日刊憲,7日正式生效。細則中列明香港警隊國安處嚴厲的執法權力,歸納為7項執法措施,再次顯示國安法嚴刑峻法的強大威力。


賦予香港警方7項權力
最新公布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細則列明警方權力,七項執法細則包括: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港區國安法43條給予國安執法的警員有特別的權力。根據細則,香港警方在偵辦涉及違反國安案件時,緊急的情況下不需要取得搜索令便可搜查相關地方,政府也能凍結或沒收國安法嫌犯的財產。
更為不同的是,以往香港警方截取通訊時需要獲得法官許可,但是在新條文下,警務處處長也能在保安局的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及網路服務商移除被視為可能構成國安罪行的網路訊息。如果網絡訊息散布者不遵從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安的訊息的話,可能在被定罪後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這讓警方在行動上有更大的主動權。
警方也能申請手令,要求正因違反國安法接受調查的人交出旅遊證件,並限制他們出境。這一項,過去都是上了法庭由法官頒令。
此外,細則還要求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這讓台灣很不爽!
新法細則更具針對性
有分析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細則具有明顯針對性,對準的是香港過去多年尤其是去年反修例騷亂暴露出的問題,有助進一步提高香港警方的執法效率。
不過,港區國安法第43條細則出台後,出現了一些抵觸,台灣陸委會發表聲明,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Google、facebook、推特等美國科技公司接連表明態度,以維護言論自由為由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關索討用戶個資的要求;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莫克發言稱這是香港的悲劇;有海外傳媒還表示《港區國安法》象徵香港的末日、失去前途。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7日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末日的說法難以立足。林鄭月娥說,港區國安法的重要性僅次於《基本法》,市民有疑慮及不明白的地方,完全可以理解。她強調,無論如何,法例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及懲治4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針對小部分違法人士,訂立細則可更保障人權,相信亦希望細則有利於釋除公眾疑慮,而細則本身不可受司法複核。
港區國安法新條文的強烈針對性,很顯然為港府帶來許多信心,口氣強硬了很多。林鄭月娥警告,當局會嚴格執行有關法律,確保香港及國家安全。她也提醒往日的激進分子,不要亦不應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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