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十二公民》,討論陪審團問題[/caption] 當前最引人注目的中國司法改革舉措並非是三年前提出的法官「員額制」等各種圍繞司法隊伍建設的體制內改革,而是 2015年初試行的重新定位人民陪審員職權的司法分權改革。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可謂提綱挈領指明與中國改革開放基本同步的司法改革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路徑。

將司法審判權交給人民

人民陪審員职权重新定位,是從根本上將司法審判權交給人民的良策。一直以來,社會上不斷質疑十八大以後權力不斷集中,各種領導小組成立,實質是將權力回收。沒有看到的是,人民陪審員职权重新定位,是習近平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是將司法審判權交給人民的重要改革試點。可惜的是,這種遠遠超出司法改革的分權措施,到地方就很難深化推動。 啓動於上世紀90年代初的中國當今司法改革,當初稱審判方式改革,自80年代末「瀋陽扣押郵件事件」引起的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關係討論,至今尚未統一認識。司法改革雖動靜不小,但成效有限,司法公信力提升不足。 2015年初,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頒布《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在北京、江蘇、重慶等10 省市50個基層與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就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參審範圍、參審職權、退出條件、懲戒機制和履職保障作出一系列新規定。引人注目的是將司法裁判權分離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將人民陪審員職權定位於「認定案件事實」,實施方式為「獨立發表意見」,形成方式為「通過表決」,以及限制人民陪審員「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參與表決」。中國現行刑民事訴訟立法規定「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形似收縮人民陪審員職權限於「認定事實」,實質上弱化了法官的審判權。 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如此綱舉目張司法改革之舉,但試行將近一年來,遭受冷遇:司法界熱情有限,法學界不聞不問,輿論界默默無聲。究其原因,並非基層法院領導與一線法官不明事理,熱衷入額加薪;並非被召進中南海的學者沒有智慧,獻計獻策離不開提高法官待遇。實質是因為,新啟動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觸及了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法院的根本權力。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後的法庭審理,審判對像有罪無罪再也不是由法官說了算,政府要打招呼也不靈 光了,定罪權交給了人民陪審員,這在根本上杜絕了政府權力可左右司法裁判,法官具有裁判絕對權力的現象。在當今政府仍然大權在握的體制下,如此分權的司法改革在地方推行難免有阻力。。

借助社會確保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於如何確保司法公平公正,提升法律公信力。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不僅是化解法官壓力與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舉措,其真正價值在於將司法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權交給人民陪審員,借助社會與百姓確保司法公平公正。實行法官員額制,提高法官待遇等司法改革舉措,均屬於司法隊伍建設,關門改革。隊伍建設固然重 要,練好內功絕對必要,但期待司法改革取得更矚目成就,還須動員全社會關注司法改革,依靠人民群眾,借助「外力」,開門改革。 確保司法公平公正體制與機制核心舉措在於分權,以權制權。體制內的分權,名有實難;沒有分權的制權,形式大於實際。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實為分權,觸及司法改革最核心問題。自上而下推出的分權,一旦真正實施, 將自斷「權力」的生路。依賴現行「權力」,推行自斷「權力」生路的改革,中國司法將面臨真正「革命」的壯士斷腕,切膚之痛。 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讓人們看到中國司法改革的明天與希望!而試行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遭受冷遇,又讓人們擔憂中國司法改革能否認準方向,遇難而進? 中國司法改革頂層設計應盡快推出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的配套舉措,彰顯堅定改革意志,還應關注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的訴訟價值研究、教育、宣傳,尋求人民陪審員職權重新定位司法價值的社會共同認知。 一、凸顯以權制權司法理念。對經過人民陪審員獨立評議、表決認定的案件事實,法官即便要行使否決權,乃至提交審委會討論,不僅很費周章,還要載入裁判文書。法官斷案權受到制約,從而在根本上為杜絕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公正,奠定司法結構基礎。 二、從協助審判到制衡審判。50年代初,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發動群眾積極參與階級鬥爭的一種有效形式, 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的作用及目的在於協助法官審判。將人民陪審員職權定位於「認定事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訴訟目的不再是協助法官審理裁判,而是制衡法官、監督司法活動。 三、維護司法獨立。長期以來,領導、輿論、人情等非法律因素干預司法審判問題,久治難除。法外施法、涉法上訪現象愈治癒烈。人民陪審員具有獨立於法官定奪案情的權力,非法律因素失去干預對象,對主審法官內外壓力將被有效分解。 四、有效遏制司法腐敗。由臨庭產生的人民陪審員行使事實裁判權,涉案當事人為尋求有利裁判,即便有腐敗之 心,亦無腐敗之力,不知誰是可賄賂腐敗對象、沒有進行賄賂交易的時間。 五、倒逼檢察官、律師提升執業能力。人民陪審員斷案的基礎是訴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對律師辯護不屑一顧的控方不敢再有庭審傲慢,熱衷於庭後交易的「勾兌」律師將遭淘汰。檢察官不再成為法官之上的法官,審判權威將得到有效提升。 六、可持續開展普法教育。人民陪審員通過親身參與審判,更直觀的瞭解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法律界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及語言表達形態的影響,提高法律意識。陪審制既是國家通過司法與民眾溝通的橋樑,又是樹立法律公信力的傳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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