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旺角佔領區清場、違反禁制令的刑事藐視法庭案件,一位旁聽女士(唐琳玲)被告發在庭上公眾席使用手提電話拍照。法官認為事態嚴重,故決定將事件押後到明日(星期五)再處理,期間那女士不准離港,手機亦交由法庭保管。法庭已經就事件報警,如果她不按時出庭,就會向她發出拘捕令。今次已經是三個月內,第四次有人在香港高等法院法庭內拍照。

據香港《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見在法庭內拍照絕非一樁小事。

女子直言:「我喜歡拍照便拍照」

2014年佔領旺角期間,有多名人士被指阻礙執達主任和警方在亞皆老街清場,因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其中5名不認罪的答辯人:蕭雲龍、文夥安、翁耀聲、陳柏陶和劉鐵民,昨日在高等法院受審。 23日上午,法官陳慶偉在審訊期間收到投訴,指有一名在公眾席旁聽的女子,在法庭內用手機拍照。法官即時暫停聆訊,並要求該名女子解釋在庭內拍照的行為。 不料該名女子以沒有律師在場為理由,拒絕透露是否在法庭內拍照,更對法官直言:「我喜歡拍照便拍照,我喜歡的話,還可以與你(法官)合照!」 該名女子辯稱這次的審訊是公開的,在庭內拍照只是一件「小事」,但法官嚴厲指出這絕非小事: 「這是一件大事!已經多次有人在法庭內拍照,甚至拍攝陪審團!你雖然有權聽審,但法庭內不得拍照!」 法院其後請求警方協助,據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到場調查。 法官認為事件嚴重,要求該名女子交出手機,並於當日下午再度解釋事件。 但是由於該女子依然無法解釋拍照原因,故法官將案件押後至週五再開庭審理,期間不准離開香港,並建議該名女子聘請律師。

法庭內不允許拍照?

這是短短3個月內,第4次有人在高等法院法庭內拍照,每次案件均與騷亂或佔旺案相關。 2月中旬,旺角騷亂案件開審第3天,公眾席人士發現有內地男子於庭內向陪審團方向拍照,更以微信傳送相片,當時執達主任並無留下該男子資料便放行。當時法官彭寶琴表示相信事件屬「無心之失」,更叫陪審團不必擔心。 3月初,5名陪審團去信法庭,稱公眾席上疑似有人向他們拍照,當時警方隨即帶走公眾庭上一名內地男子協助調查,但在其手機搜查不到相關影像,或曾刪除照片的記錄。 5月中旬,法官引導陪審團期間,再有市民發現法庭延伸部份有內地男子拍照,隨即大叫「有人拍照」,但保安未有即時處理事件,此時該內地男子已將照片刪除,司法機構人員後來放走該名男子。上周五旺角騷亂案件頒下裁決,期間有人發送附上陪審團照片的匿名電郵予司法機構,更寫著「還有很多……」。法官直斥事件明顯有人違法,即時報警及要求警方安排警員以專車接送陪審員離開,港島總區重案組跟進案件。 事實上,法庭是一個莊嚴的地方,根據香港《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
況且,法院到處都有明顯的標示提醒禁止拍照。 有香港大律師指出,由於法庭外已有清晰告示提醒進庭人士不能拍攝,難以不知情作抗辯,除非告示沒有涉事人會明白的語言標示。違反條例罰款事小,重要的是可能會留有案底,更有機會判處監禁。

內地法庭亦禁止拍照

香港不少報導在標題均強調,這些在法庭內的拍攝者身份為「內地人」,講「普通話」,更有香港報刊以「【法庭影相】 內地女指中國法律做法不同 官押後至週五處理」為題,給人一種內地法院可以隨意拍照的觀感。 事實上,法庭拍照一事不分內港,內地法院同樣禁止拍照。 2017年,徐州銅山法院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旁聽人員黃某擅自對庭審活動進行拍照、錄影,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罰款 1000 元。 依據最高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當然,在法庭內拍照的也並非都是內地人,早前亦有香港人在法庭拍照的例子,當中還包括一名資歷超過10年的女律師。 2017年,一名香港海關督察因涉及襲擊及恐嚇到法院應訊,在案件審訊期間在庭內用手機拍攝外聘主控官及負責警員的背面,並於當日將相片上載到自己的Facebook戶口,督察因而遭票控,其後在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考慮被告的背景、拍照目的及認罪有悔意,判他罰款600元。 同年,一名女律師於社交網站,發佈法庭內拍攝的相片,清楚顯示出法庭環境,包括法官座位、特區區徽、甚至旁聽席及大批到庭人士。女律師上載照片時明言是冒險偷拍,友人留言提醒,她只回應「Don’t tell on me(別告發我)」,將事件當成玩笑。

延伸:英國法庭拍照的案例

在英國,也不時有發生法庭拍照的案件。 早在2004年,有英國法官在判辭指明︰「對陪審團及證人的恐嚇引起日益的關注。任何人都可拍攝到陪審團或證人或律師,甚至是法官去威嚇或報復他們。受保護證人更可能被認出來,而涉事的懲教署人員或員警亦會受影響。可見,非法拍照對刑事審訊的公正帶來嚴重風險。」
2016年,同樣為英國案件,涉及的是因謀殺案而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由於被告的朋友不滿判決,故拍下照片及在Facebook留言辱罵法官和證人。 法院考慮到的不單是照片所帶來的影響,更認為:即使審訊已經完結,也沒有特定法庭資訊洩露等問題,但被告朋友的態度和行為,也會對謀殺案受害者家屬、證人及陪審員造成很大的壓力,依然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

在法庭拍照的影響

在法庭拍照是小事嗎?這幾天,香港的眾多媒體對這一事件展開了探討,香港《星島日報》今日發表題為「保司法公正 深究法庭拍照」的評論文章稱: 「本港再三發生法庭內拍照事件,甚至有人把陪審員聽審時被拍下的照片電郵給司法部。要是不嚴加遏止,不但損害法庭尊嚴,干擾案件審訊,甚至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法例禁止在法庭拍照,其中一個目的是維持法律和法庭的莊嚴,同時避免干擾審訊。 尤其是陪審員議案,則更須受到保護。 法院開放旁聽,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公眾亦應該尊重法院,遵守相關規定,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干預審訊,破壞審判的公正性。  
 

黃盛楓 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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