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香港男子懷疑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回香港,但因為台灣與香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議,兩地政府都無法把他引渡回台灣受審。香港目前有兩條與外地引渡嫌疑犯的法例,但條文訂明它們不適用於從香港和“中國其他部份之間”(即是指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引渡嫌疑犯。香港政府日前建議撤銷這種規定,並容許香港執法部門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就每一宗個案向法庭申請引渡許可,該建議在香港引起爭議。


雖然香港法庭對是否將嫌疑犯引渡有最終決定權,但有人權觀察組織始終擔心,香港的法庭會不會受到政治的壓力,向中國大陸等「人權紀錄差劣」的地區移交嫌疑犯。
香港目前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同時與這些國家其中20個簽訂移交逃犯協定。香港與這些地區將沿用相關安排,不受新建議影響。
撤銷限制
香港目前主要依靠兩條法例處理移交逃犯和向其他地方提供司法協助,分別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這兩條法例分別訂明它們不適用於中國大陸、臺灣和澳門。換句話說,香港目前沒有法律授權可以向這些地方提供法律援助、或引渡嫌疑犯。
去年2月,香港男子陳同佳被指在台灣謀殺女友後返回香港。台灣當局多次透過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提出請求,希望取得疑犯證供,甚至把他移交到台灣受審。但由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訂明條例不適用於台灣,無法處理台灣的要求,在香港社會引起關注。
另外,香港《東方日報》創辦人之一馬惜珍,他在1978年因販毒和涉嫌行賄被香港警方發出拘捕令,因而與家人潛逃台灣,在台灣繼續經營公司,直至2015年病逝台灣,終年77歲。
香港政府的建議也適用於澳門。香港商人劉鑾雄多年前被澳門法庭裁定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罪成,被判監5年3個月,但劉鑾雄並不在澳門境內,而港澳也沒有引渡逃犯協議,澳門當局無法要求香港引渡劉鑾雄到當地坐牢。
而雖然香港一直沒有把逃犯移交中國大陸,大陸當局多年來都有單方面按香港要求移交嫌疑犯。其中,三名香港人去年9月持槍搶劫一家鐘錶店後逃到中國大陸,被廣東公安拘捕,並於同年12月移交香港警方。
外界關注有哪些?
香港保安局向立法會的檔強調,對嫌疑犯的指控必須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罪行才可引用這兩部法例,覆蓋範圍也只限於謀殺、毒品、性罪行等46項嚴重罪行,不適用於具政治性質的罪行,有關人士也可以要求對法庭最後的決定提出覆核。
2015年據報被中國拘留的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指出,他被中國大陸指控他在香港郵寄大量書借,被指觸犯中國大陸「違法經營書籍銷售」罪。他說擔心會受修例影響,令中國大陸政府有辦法把他引渡到當地受審。
雖然修例建議訂明不適用於政治罪行,但林榮基認為中國大陸可以配合香港法例以另外的罪行為名,把自己引渡到當地。
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認為,香港政府應與臺灣政府就陳同佳涉嫌謀殺女友的案件,與臺灣當局簽訂一次性的協議,之後再尋求北京政府同意,與臺灣商討長期的政策。
但建制派議員李慧瓊認為,香港社會不應太快批評中國大陸會把政治問題包裝成其他罪行提出引渡。她認為,修例後仍然由香港法院決定是否將嫌疑犯引渡,因此香港要對「法治法院有信心,不能因擔心而不去想。我們都要相信我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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